一、條次變更。 二、原條文第三條有關少年犯免除其刑、保護管束及感化教育之規定,既已刪除,本 條相關部分,自亦應刪除。又依本條例免其刑之執行,包括受強制工作執行完畢 及受強制工作一部之執行而免予繼續執行二種情形,爰修正本條,以期涵蓋。 三、查累犯之加重,係以犯人刑罰反應力薄弱為其理論之依據,因過失再犯者尚難據 以確認其刑罰反應力薄弱,爰修正改以故意再犯為限,始成立擬制累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