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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 第 6 條
民國 95 年 05 月 17 日
一、原條文未修正,列為第一項。
二、為配合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之刑法,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爰增訂第
    二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