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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 74-3 條
民國 64 年 01 月 28 日
受保護管束人違反前條規定應遵守之事項,其情節重大者,足見保護管束          
處分已不能收效,得為刑法第九十二條第二項及第九十三條第三項撤銷保          
護管束或緩刑之宣告或假釋之事由,檢察官及典獄長應聲請撤銷,爰增訂          
本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