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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 69 條
民國 64 年 01 月 28 日
受保護管束人除死亡外,如有逃匿或復犯他罪時,執行保護管束者亦有向          
檢察官報告之必要。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者,更應使典獄長知悉。                
受保護管束人應召服役亦有準用前項規定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