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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 68 條
民國 64 年 01 月 28 日
受保護管束人如有違反本法第七十四條之二各款規定情形時,得撤銷保護          
管束,執行原處分,或撤銷緩刑之宣告或假釋,故執行保護管束者,遇有          
上述情形,自應列舉具體事實向檢察官報告。                                  
第二項刪除,因本條第一項修正後,執行保護管束者已應按月將執行情形          
報告檢察官,無須填表,則執行保護管束情況表已無存在必要。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者,如有違反本法第七十四條之二各款情形時,監獄典          
獄長得報請撤銷假釋,故檢察官認有上述情形,自有使典獄長知悉瞭解之          
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