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保護管束人如有違反本法第七十四條之二各款規定情形時,得撤銷保護 管束,執行原處分,或撤銷緩刑之宣告或假釋,故執行保護管束者,遇有 上述情形,自應列舉具體事實向檢察官報告。 第二項刪除,因本條第一項修正後,執行保護管束者已應按月將執行情形 報告檢察官,無須填表,則執行保護管束情況表已無存在必要。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者,如有違反本法第七十四條之二各款情形時,監獄典 獄長得報請撤銷假釋,故檢察官認有上述情形,自有使典獄長知悉瞭解之 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