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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 65 條
民國 64 年 01 月 28 日
檢察官對於執行保護管束者,依本條原規定負監督之責,惟其權限如何,          
現行法並無明確規定,爰予修正,使檢察官對於不盡責或不聽從命令之執          
行保護管束者,可予警告或另行指定,俾能靈活運用其指揮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