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本條新增。 二 現行有關強制工作受處分人作業收入之分配,係規定於依本法授權訂定之「強制 工作作業規則」第六條,相較於監獄受刑人係以監獄行刑法明定之情形,法源位 階並不一致外,本法亦未規定作業勞作金總額應提撥部分金額作為犯罪被害人補 償費用,為期公平,爰將上開規定內容提昇至法律位階,並參照監獄行刑法第三 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增訂本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