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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 57-1 條
民國 91 年 06 月 05 日
一  本條新增。
二  現行有關強制工作受處分人作業收入之分配,係規定於依本法授權訂定之「強制
    工作作業規則」第六條,相較於監獄受刑人係以監獄行刑法明定之情形,法源位
    階並不一致外,本法亦未規定作業勞作金總額應提撥部分金額作為犯罪被害人補
    償費用,為期公平,爰將上開規定內容提昇至法律位階,並參照監獄行刑法第三
    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增訂本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