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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 57 條
民國 91 年 06 月 05 日
配合修正第五十六條之一,原條文中準用本法「感化教育」章之第四十二條第一項之
規定,已無存在必要,爰予刪除,以避免重複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