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本條新增。 二 現行有關強制工作受處分人勞作金之給予,係規定於依本法授權訂定之「強制工 作作業規則」第五條,相較於監獄受刑人係以監獄行刑法明定之情形,法源位階 並不一致,爰將上開規定內容提昇至法律位階,並參照監獄行刑法第三十二條第 一項之規定,增訂本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