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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 26 條
民國 100 年 01 月 26 日
查監獄行刑法第八十三條條第一項已為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六七七號以違反憲法第八
條人身自由保障為由宣告違憲;同為限制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執行條例應作相同之修
正,爰配合保安處分處所作業及受刑人之交通及人身安全考量,修正保安處分處所除
法律另有規定外,應於執行完畢之當日午前釋放受處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