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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 17 條
民國 84 年 01 月 18 日
開放菸禁與獎勵戒菸政策有矛盾之處,為使未吸菸者,亦能獲得獎勵,以          
落實獎勵政策,乃比照監獄行刑法第四十七條第三項規定爰增訂第四項之          
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