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本條新增。 二 現行有關強制工作受處分人停止作業日,係規定於依本法授權訂定之「強制工作 作業規則」第四條,相較於監獄受刑人係以監獄行刑法明定之情形,法源位階並 不一致,爰將上開規定內容提昇至法律位階,並參照監獄行刑法第三十一條規定 ,增訂本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