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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鄉鎮市調解獎勵金核發要點 3
民國 107 年 04 月 27 日
一、考量調解成立案件量會受到調解結案件數之影響,而調解結案件數又與各行政區
    域之人口數、面積、地理環境、城鄉差距、產業發展等因素密切相關,並非均為
    各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可得掌控。為落實本要點增進調解業務績效之目的
    ,鼓勵調解案件量較少之調解委員會,亦可積極增進調解品質,提高調解成立率
    ,藉此提升其所屬直轄市、縣(市)之當年度分數,爰調整現行第一項第三款所
    定當年度分數之計算方式,以成立率分數乘以百分之六十,成立案件量分數乘以
    百分之四十,加總合計當年度分數,以提高成立率分數所占比重。又第一項第三
    款之修正因涉及評分方式之調整,宜給予各調解委員會相當之準備或適應期間,
    故自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生效,亦即於評定一百零八年度調解獎勵金分數時開始
    適用。
二、第二項及第三項未修正。
三、鑑於現行第四項及第五項之項次排序,導致獎勵金額之計算結果與原先設計初衷
    未盡相符,為使調解獎勵金核發之計算及作業更臻妥適,依第二項規定方式分配
    各級別之獎勵名額及名次點數後,倘直轄市、縣(市)當年度之調解成立件數低
    於一千件者,應先將其各名次之點數減半,再行計算各直轄市、縣(市)之加總
    點數,並以該加總點數計算每一點數之獎勵金額,爰修正第五項規定,並將項次
    移至第四項,現行第四項則調整為第五項。又此部分之修正僅涉及每一點數之獎
    勵金額計算方式,與實際考核或評分方式無關,爰自一百零七年五月一日生效,
    亦即於核發一百零六年度調解獎勵金時開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