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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外國法事務律師僱用中華民國律師或與中華民國律師合夥經營法律事務所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11 條
民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為配合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五日修正公布之律師法,爰修正所引條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