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外國法事務律師僱用中華民國律師或與中華民國律師合夥經營法律事務所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10 條
民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因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五日修正公布之律師法規定,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已組改為全國
律師聯合會,爰配合修正相關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