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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外國法事務律師僱用中華民國律師或與中華民國律師合夥經營法律事務所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1 條
民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為配合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五日修正公布之律師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前項
但書之許可條件、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徵詢全國律師聯合會意見
後定之。」,爰酌作條次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