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託人依本條規定將該年度信託事務計畫書及收支預算表等文件報經本部「核備」, 係在使本部知悉受託人該年度之信託事務處理與基金運用計畫,而本部之同意核備, 僅係對上開文件審查後,所為知悉之觀念通知。因此,本條所稱「核備」,係指審核 備查之意,為符合現行法制用語,爰將「核備」修正為「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