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律師職前訓練規則 第 4 條
民國 107 年 02 月 01 日
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已於一百零二年七月一日改制為法務部司法官學院,爰配合酌作
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