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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律師職前訓練規則 第 16 條
民國 107 年 02 月 01 日
一、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已於一百零二年七月一日改制為法務部司法官學院,爰配合 酌作文字修正。 二、修正第二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對照第五條規定,為統一法制體例,爰增列標點符 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