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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律師懲戒及審議細則 第 9 條
民國 110 年 01 月 19 日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本法第九十三條規定,文字酌作修正。
民國 95 年 06 月 29 日
條次變更,文字酌作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