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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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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律師懲戒及審議細則 第 1 條
民國 110 年 01 月 19 日
配合本法修正,爰修正本細則授權依據,並酌作文字修正。
民國 95 年 06 月 29 日
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