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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律師法施行細則 第 7 條
民國 110 年 01 月 22 日
一、本條新增。
二、因地方律師公會或全國律師聯合會就申請人是否有本法第十二條各款情形有實質
    審核權,爰增列本條規定,使律師公會得蒐集及函詢必要之文件,俾便利律師公
    會行使實質審核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