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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律師法施行細則 第 5 條
民國 110 年 01 月 22 日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現行實務補發或換發新證書之作業,及因原律師證書之作廢公告,需本部核
    准補發或換發新證書後始須為之,未必能按月列表,且亦無須送登行政院公報,
    爰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