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正第一項、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 二、因外國法事務律師執業許可證之作廢公告,需本部核准換發新許可證後始須為之 ,未必能按月列表,且目前亦無須送登行政院公報,爰修正第三項,配合現行實 務公告作業,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