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條次變更。 二、依本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地方律師公會應置理事三人至二十一人、監事三人至 七人,由會員或會員代表中選之。」,爰配合修正「監事名額不得逾理事名額三 分之一」為「監事名額不得逾理事名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