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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律師法施行細則 第 1 條
民國 110 年 01 月 22 日
依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五日修正公布之律師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四十五條規定: 「本法施行細則,由法務部於徵詢全國律師聯合會意見後,會商內政部定之。」爰修 正本條授權規定所援引本法之條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