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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律師法 第 98 條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一、本條新增。
二、本條係規範覆議理由書繕本之送達、意見書、申辯書之提出及全卷之送交,爰參
    酌現行律師懲戒規則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一條而增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