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17:15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律師法 第 97 條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一、本條新增。
二、本條係規範請求覆審之方式,爰參酌現行律師懲戒規則第十九條而增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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