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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律師法 第 96 條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一、本條新增。 二、律師懲戒審議程序,本章已為若干規定,另就有關送達、期日、期間、通譯及筆 錄製作等程序,於本條明定均準用行政訴訟法相關規定,俾有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