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律師法 第 94 條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一、本條新增。
二、本條規範懲戒決議書應記載之事項,爰參酌現行律師懲戒規則第十六條及第十七
    條增訂之,並增訂得於決議書送達之日起二十日內提起覆審之教示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