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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律師法 第 93 條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一、本條新增。 二、本條係參酌現行律師懲戒規則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關於懲戒委 員會出席人數、決議方式及是否公開之規定而增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