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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律師法 第 85 條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一、本條新增。
二、參酌現行律師懲戒規則第七條規定,增訂本條。
三、第二項但書規定相關卷證內容,屬於依法應保密之事項(如偵查不公開)或第三
    人之隱私、業務秘密(包括初審或鑑定意見)時,律師懲戒委員會得予拒絕或限
    制;惟如僅係其中一部分,則就無此情形之其他部分仍應許其閱覽、抄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