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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律師法 第 81 條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一、本條新增。
二、為確保懲戒程序審議之公正性、保障被付懲戒律師權益,並維護司法威信,本條
    規定懲戒委員應自行迴避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