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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律師法 第 80 條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一、條次變更。
二、為衡平法官及檢察官人數比例,爰調降法官人數為三人,並提高檢察官人數為三
    人;惟因修正條文第七十八條提高律師懲戒委員會之總人數後,將與原律師懲戒
    覆審委員會之總人數相同,與一般設有上級審覆審機制中,覆審程序之審議人數
    通常較原程序審議人數為多之慣例有違,故將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之律師人數提
    高至七人,亦可彰顯律師自律自治精神。
三、為使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之委員來源多元化,俾使懲戒處分之決議更加客觀公正
    ,增列「社會公正人士」亦得作為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之委員及文字酌作調整。
四、將「最高法院檢察署」修正為「最高檢察署」,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五十二條說明
    二(二)。
民國 81 年 11 月 16 日
一、條次變更。
二、為彰顯律師自治精神,覆審委員會委員增加律師名額為五人;另為求超然起見,
    又增加學者二人;同時增加檢察官二人;委員長由委員互選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