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一項由原第十八條第一項修正後移列,配合修正條文第六十二條第一項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之變更,並參酌人民團體法第五十八條規定,中央社會行政主管機關 就全國律師聯合會有違反法令、章程或妨害公益情事時,得為處分之種類酌予修 正。 二、第二項由原第十八條第二項修正後移列,配合修正條文第六十二條第一項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之變更,明定法務部亦得為警告或撤銷決議之處分。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法院組織法修正「檢察處」改為「檢察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