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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律師法 第 66 條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六十二條新增全國律師聯合會為法定社團法人之規定,及參照日
    本辯護士法第五十條規定,於第一項明定全國律師聯合會之代表人,並於第二項
    規定理事長無法執行職務時之代理順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