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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律師法 第 65 條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一、本條新增。
二、全國律師聯合會會員代表大會為公會之最高意思決定機構,其就公會之財務、章
    程與律師倫理規範之訂定及修正、重大財產處分及公會解散等事項,應有決定權
    ,爰於本條明定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掌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