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條次變更。 二、修正第一項,參照人民團體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地方社會行政主管機關對地方律 師公會有違反法令、章程或妨害公益情事時,得為處分之種類,酌予修正。 三、修正第二項,地方律師公會所在地之地方檢察署為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地方 律師公會之會務亦有監督之責,為使地方檢察署之監督更為周延,明定地方檢察 署須報經法務部核准後,始得為警告或撤銷決議之處分。另將「地方法院檢察署 」修正為「地方檢察署」,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五十二條說明二(二)。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法院組織法修正「檢察處」改為「檢察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