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條次變更。 二、為使當事人決定委任該律師前,得就酬金之計算方式及數額進行合理評估,以求 其透明化及可預見性,爰修正本條,以保障當事人權益及資訊透明化,並杜酬金 之爭議。 三、至於律師於決定前項酬金數額時,應就案件為整體合理考量,考量事項得包括受 託案件所需人力、時間、難易度及當事人財力等因素,併此敘明。
一、條次變更。 二、增列「律師規範」,俾配合修正條文第二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