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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律師法 第 46 條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一、條次變更。
二、原條文所列舉之起訴、上訴或抗告等訴訟行為,不足涵蓋目前之訴訟型態,為免
    掛一漏萬及因新增訴訟類型或訴訟行為名稱變更而頻為修法,爰增列「或其他濫
    行訴訟之行為」。
民國 81 年 11 月 16 日
條次變更,內容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