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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律師法 第 41 條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一、條次變更。 二、為因應未來法制上可能出現准許律師兼任公務員之特別規定(如政府律師),爰 於但書增列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律師亦得兼任公務員。
民國 81 年 11 月 16 日
條次變更,內容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