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全文用語之修正,將「委託人」,修正為「委任人」。
條次變更,內容未修正。
本條原僅就律師於法院執行職務時,對於法院及委託人之義務而設。茲偵查中既許律 師在各級檢察機關,司法警察機關執行職務,爰於本條「法院」之下,增訂「檢察機 關或司法警察機關」等字,並作文字修正,以資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