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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律師法 第 31 條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一、條次變更。
二、酌作文字修正。
民國 91 年 01 月 30 日
修正為律師於接受當事人之委託、法院之指定或政府機關之囑託辦理法律事務後,應 
探究案情,搜求證據。                                                       
民國 81 年 11 月 16 日
條次變更,內容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