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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律師法 第 14 條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全國律師聯合會對地方律師公會不同意入會之決定,經複審
    認原決定無理由與有理由之處理方式。
三、為保障申請人之權益,爰於第三項規定複審之審查期間及於逾期未決定之效果。
四、第四項規定補正事宜,及補正期間應不計入審核期間。
五、第五項規定全國律師聯合會因不可抗力不能進行審核時,審核期間之計算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