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條次變更。 二、新增外國法事務律師亦得聘僱外國人從事助理或顧問工作之規定,並為符合授權 明確性原則,爰就本條授權訂定辦法之事項酌予修正。 三、配合政府組織改造,將「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修正為「勞動部」。
一 本條新增。 二 中華民國律師依現行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律師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 辦法之規定得聘僱外國人,爰於本條文中亦予明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