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條次變更。 二、酌作標點符號修正。
一 本條新增。 二 我國刑法第三百十六條明定律師不得洩漏業務上知悉他人秘密,外國法事務律師 亦應負有此項守密義務,如違反者自應受處罰,以確保當事人權益,惟刑法上律 師概念並不包括外國法事務律師,故設本條規定以明文規範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