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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律師法 第 130 條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一、條次變更。
二、酌作標點符號修正。
民國 87 年 06 月 24 日
一  本條新增。                                                            
二  我國刑法第三百十六條明定律師不得洩漏業務上知悉他人秘密,外國法事務律師
    亦應負有此項守密義務,如違反者自應受處罰,以確保當事人權益,惟刑法上律
    師概念並不包括外國法事務律師,故設本條規定以明文規範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