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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律師法 第 121 條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一、條次變更,內容未修正。
二、另本條規定之律師公會章程,包括全國律師聯合會及其加入之地方律師公會之章
    程,併予敘明。
民國 87 年 06 月 24 日
一  本條新增。                                                            
二  明定外國法事務律師有遵守我國法令及律師倫理規範之義務,以規範其執業,如
    有違反,依本法第四十七條之十二之規定,應付懲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