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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律師法 第 114 條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未修正。 三、第二項及第三項文字酌作修正。
民國 87 年 06 月 24 日
一 本條新增。 二 參酌日本立法例,並參考所得稅法第七條體例,設外國律師、外國法事務律師及 原資格國之定義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