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16:42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律師法 第 108 條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一、本條新增。
二、參酌公務員懲戒法第六十六條規定,明定受理再審議之機關及聲請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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