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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律師法 第 106 條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一、本條新增。
二、為匡正懲戒事件決議之不當,以保障國家對律師懲戒權之正當行使及受懲戒處分
    人之權益,爰參酌公務員懲戒法第六十四條有關再審之規定,增設再審議制度。